这是暑假里的一个培训,至今印象深刻。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盲区,但是现在又是法治社会,造成学生伤害事件怎么处理,是一门学问。下面简单说说我在培训留下深刻印象的内容吧。保护学生也要保护好自己。 

凡是遇到“责任自负”这样的条款的,基本不符合《民法典》的这条规定。


令我印象深刻的案例:
甲乙丙丁四人一起组织放学后在学校操场双打羽毛球,甲乙一组,丙丁一组,甲的发球给对面的时候,球从球网上弹回来,弹到队友乙的眼睛上。不仅甲要承担责任,丙丁也要承担责任,乙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这叫自甘风险。
这里我们发现,受伤的同学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以前没有的。人们观念里总觉得受害者应该被呵护,但是活动前他是自愿参加的,就要有风险意识,有保护自己的责任。


这就是现在学校安全教育抓这么规范的原因。一分钟安全教育、周周安全教育、公众号安全教育......,保护职责也要有记录。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出了点事后期记录就是证据。




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一些行为能自负的需要自己负责,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不承担责任。这一点也跟以前不一样,以前一直以为未成年犯错家长承担,现在要根据事情来量刑,未成年人能承担后果就自负。
如果他们收到人身损害,如下图第1002条。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点,我在处理学生矛盾的时候也经常用。


这里有一个印象深刻的案例:学生甲和学生乙在大课间闹了矛盾,教师没有察觉到。大课间结束,教师在教室里批改作业,两人在黑板报处发生的肢体冲突,造成一学生轻微脑震荡。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该教师需要负责。这也是出乎大家意料的。


有关高空抛物,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例是,受害者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可以告整栋楼的居民。该楼里居民能够拿出当时不在场的证据,可免被告。
这在生活中也可能会遇到,需要学习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