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教育学会小学科学教学分会是浙江省教育学会的学科分会,是由热心小学科学教育研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教研员、特级教师和其他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我省小学科学教师的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水平,为全面提高我省科学教育质量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积极开展小学科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验;
2、开展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3、通过各种渠道交流教学经验、学习资料和科研成果,促进资源共享;
4、组织小学科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5、贯彻上级学会的指示,参加上级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6、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小学科学教学研究会等有关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热心小学科学教学,愿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单位同意,报请本会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二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果会员不再担任科学教学工作后,一般不再保留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有如下权利:
1.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交流学术论文;
3.优先利用和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八条 会员有如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维护本会声誉;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个人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一般每五年改选一次。
第十条 常务理事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省教育学会批准。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任职。市小学科学教研员为当然常务理事,市教研员退休后,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消除,由新接任的市教研员担任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教研室,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来 源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1.上级教育学会及有关单位拨款;
2.个人会员会费;
3.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修订稿)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报浙江省教育学会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