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有子说:“施行礼制的作用,应当以达到和谐目的最好。古代圣明的帝王在治理国家的时候,在这一点上做得很好。无论事大事小,他们都会依循礼制而行。但是,在遇到行不通的问题时,如果只是单纯的追求和谐,而抛弃礼法的节制,恐怕也是行不通的。”
这段在中国的社会中还是有很多契合的,在诸多破坏制度的行为中,有一点特别要引起重视,那就是以“和谐”的名义破坏制度,这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很是常见。有子早有总结:这是行不通的,不对的。我们不能让和为贵成为了一种无原则、无是非的纵容。